宋媛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7
浏览量:589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一起婚前购房婚后办证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2年2月,罗某与谭某经人介绍结婚。同年12月10日生育男孩谭某洁。婚前,男方谭某在县城购买一套房产,但婚后于2002年7月才办理房产证,并登记在谭某名下。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女方认为男方婚前购买上述房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过8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与谭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谭某婚前在县城购买一套房产,系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但并不改变房屋所有人的性质,因此应认定该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罗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不成立。

    ■法理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但并不改变房屋所有人的性质,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正确的。

以上内容由宋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媛律师咨询。
宋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03好评数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媛
  • 执业律所: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