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房屋征收案件的内容包括房屋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两个部分。其中主文件是征收决定,附件是补偿方案,附件依附于主文件,当事人是不能单独以附件进行诉讼的。
徐某某系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中的被征收方,徐某某认为武夷山政府作出的补偿方案:以其商品房与周围的其它非商品房不加区别而适用同样的补偿标准明显不当,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未考虑其正当的合法权益,方案不合法、不合理应予撤销。
当然根据传统的行政诉讼法思维,被征收方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已生效并付诸实施,事实上已不可能撤销。其实从本质来讲,被征收方与征收方主要矛盾显然不在征收决定本身,而是作为附件的补偿方案。
相较于征收决定,作为附件的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方的实际利益更为直接、更为密切。现实中,许多征收案件都是诉求撤销征收决定,其实质皆为不满意征收补偿方案,诉讼请求无非是希望征收方重新作出对其更有利的补偿,进而达到更高的利益诉求。但是退一步讲,如果是征收方工作上的疏忽,征收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法给予公平补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