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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之合同欠款纠纷迟延履行利息问题
来源:秦军启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5
浏览量:4298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为某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被告签订某光伏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合同,被告支付部分设计费xx万元后,一直拖欠原告剩余合同价款XX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欠款XX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关于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利息问题
1.诉状中应当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主张到何时?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情况:(1)原告将逾期付款利息主张至起诉之日;(2)原告将逾期付款利息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3)原告将逾期付款利息主张至判决生效之日。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也不尽相同,这给原告列写诉讼请求、法官固定当事人诉讼请求带来了难度。
律师实务:
为依法维护原告利息方面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并兼顾法院“诉讼请求必须明确”的立案要求,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为出发点,民事起诉状关于利息请求一般情况下的准确表述应为:判决被告支付自XX年XX月XX日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其中,自XX年XX月XX日至起诉之日的债务利息额为XX元)。
2.申请执行阶段的利息如何主张?
实践中的情形:(1)原告将逾期付款利息主张至起诉之日,法院也判决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2)原告将逾期付款利息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法院也会判决按照一定的本金基数并以一定的月利率或年利率计算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3)原告将逾期付款利息主张至判决生效之日,法院也会判决按照一定的本金基数并以一定的月利率或年利率计算给付至判决生效之日。
法律分析:第一种情况,可能是很多当事人的自主行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只主张支付到起诉之日,没有意识到或并不知道可以主张到判决生效之日或实际给付之日;当然,也有可能是被动行为,因为法院的立案要求是“诉讼请求必须明确”,这就可能给原告带来较大利息损失。
第二种情况的问题是,一旦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对于未付款项就要强制计算双倍罚息,加上判项再写明计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这样对于本金部分,在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之日便要计算三倍的利息。这对被告不公平,也于法无据。
第三种情况问题在于:将利息计算到了判决生效之日,是没有将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期考虑在内。在履行期内,若被告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就不存在双倍罚息和强制执行问题;反之,若被告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则计算双倍罚息也应当是在履行期届满后,所以在判决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前仍有一段空白时间未计算利息。所以为了不留利息计算的空白,正确的做法应当将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主张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律师实务:
以上说明,从律师办案角度,在申请执行阶段的个案,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全部金钱债务为准;二是应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尤其是利息部分的表述予以充分重视,并就此与办案法官进行充分沟通,以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法院审理后,比较完善的处理是,原告可以将逾期付款利息主张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还应注明:若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的时间内主动履行债务的,则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以本案为例,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为“xx万合同欠款”和“以该欠款为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两项内容,而不是只有xx万合同欠款一项。
二、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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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秦军启
  • 执业律所:
    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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