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后选择何种救济方式
专利权人在遭受侵权时,为了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一、到当地知识产权局报案,寻求行政保护;二、直接到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这就是我国专利保护所呈现的“双轨制”。
这里的“双轨”是“并行的双轨”,而非“平行的双轨”,他们有主次之分。在法律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在于这种保护方式应是主要的、基本的和最终的。其法律基础是一国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正因为如此,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文规定“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在私权理念下,对权利人的补救强调“损害填补”,权利人所受损害应得到及时、有效、全面的赔偿。在行政救济模式下,行政机关对侵权人的罚款其实是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的一部分,而这部分罚款所得却不能补偿给权利人。所以,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决定了司法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的主导地位。行政保护虽然有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来规范行政行为,因而后者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此外,我国对滥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还不够全面。因而,在行政保护模式下权利人虽然能得到充分的救济,但是这种救济却不一定合理。
权利人寻求行政保护后,行政机关会给侵权者一定的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完全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利人无法获得任何赔偿,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权利人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或者对行政处罚不满,最终还得走司法保护途径。
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可以同时进行,但司法保护是最终的,也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