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双方签字也不一定有用
来源:周一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量:377

          最近,网上关于离婚协议的讨论比较多。作者看了一些文章也深有同感,确实对于离婚协议,很多人存在着误区。今天结合自己办的案件做一些解读。

         案例一:张某(男)因与李某(女)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李某不同意。张某表示愿意将婚后两套房子全部留给李某,只要李某同意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李某咨询离婚协议是否签字就生效,是不是签了字就可以拿到这两套房?

         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句话的理解就是,离婚协议只有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或离婚诉讼中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才生效。换言之,只要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离婚或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即使离婚协议双方签字也是没有用的。

         上面案例中张某如果没有去办离婚登记或在离婚诉讼中张某反悔了,那么这个协议就不生效了,李某也就拿不到房子了。

         案例二:陈某(男,国家公务员)被季某(女)捉奸在床,季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赔偿季某10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财产全部归季某,否则将陈某包养的事情向单位纪委举报。陈某后感到有点不公平想反悔,咨询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是可以撤销离婚协议的,就本案而言,陈某被季某胁迫,可以认定该离婚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得出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趁人之危、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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