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屋征收补偿时,有的被征收方被告知有补偿方式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自己想要的征收补偿方式,而有的人却一无所知,只能被动的接受征收方给与的补偿。那么补偿方式选择权是什么样的权利呢?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就是源于征收机关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而径直加以确定。在此不得不提到的是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征收,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对何刚的房屋征收时,当何刚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来取得征收补偿时,淮阴区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补偿决定却是货币补偿方式,其行政行为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在何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时,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该补偿决定。法院对于何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审查决定撤销淮阴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方式选择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权利,它是被征收方选择征收方式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选择未来生活状态的一种法律保障,任何机关、单位、个人都无权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