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16年8月看中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的一套二手房屋,产权人为洪某与徐某夫妻,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徐某因出差未能到场,故陈某与洪某在置业顾问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价上涨,洪某与徐某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拖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陈某向当地法院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产权人为两人,但仅有其中的一个产权人签字,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陈某与洪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于陈某和洪某都是有约束力的。而对于本案的房屋另一产权人徐某未在合同上签字,如果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于本合同是明知和认可的话,该合同对于徐某是没有约定力的,所以本合同是无法要求履行过户,但陈某完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签订合同的洪某承担违约责任,陈某可以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