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被判赔钱给第三人,那么当保险公司转而向侵权人即驾驶员追偿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梅州五华法院审结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最终判决驾驶员谢某赔偿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付的赔偿款12万元。
2015年2月8日,谢某驾车行至五华某路段时,将李某驾驶的一辆逆向行驶的摩托车撞倒,造成李某死亡及其车上两名乘客受伤。因谢某知道自己属于无证驾驶,心虚之下遂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中一名伤者遂将谢某、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此款。保险公司按法院生效判决赔偿后,转而向法院起诉谢某,要求其返还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款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具有全部过错,依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依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事故受害人赔偿1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依法取得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付赔偿额的追偿权。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