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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提存的六种原因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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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提存的六种原因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主要有以下六种原因:(1)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转让的,应当将转让物所得的价款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出质人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取得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所得价款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4)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如果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5)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出质的股票的,出质人应当将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人应当将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向与质权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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