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林达律师主页
曲林达律师曲林达律师
189-8618-3879
留言咨询
曲林达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来源:曲林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1
浏览量:130

问:婚前购买养老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女方,后该能否作为共同?

解答: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但是在本案中,女方所购买的养老保险其性质不是社会保险,而是商业保险。对于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曲林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曲林达律师咨询。
曲林达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43365好评数54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广写字楼3401
189-8618-387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曲林达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5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9-8618-3879
  • 地  址:
    武广写字楼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