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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版医保目录颁布,新版目录有哪些亮点?(附:通知全文)

作者:李海  更新时间 : 2017-11-21  浏览量:843

时隔8年后,人社部昨天正式公布了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这也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以来,第四次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

  新版目录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范围,西药、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新增339个,增幅约15.4%;关注儿童用药和重大疾病用药,增加了职业病特殊用药等,比如新增了治疗尘肺病的汉防己甲素等药品。

  2017年版药品目录什么时候能够执行?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各省(区、市)可以按规定对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并发布本省(区、市)的医保药品目录,要求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各省(区、市)药品目录发布后,各统筹地区应在1个月内开始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2017年版医保目录有哪些亮点?

  西药、中成药部分较2009年版目录新增339个

  2017年版药品目录在结构上与2009年版相似,均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四部分组成。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据了解,西药、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新增339个,增幅约15%。其中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

  中药饮片部分未作调整,仍沿用2009年版药品目录的规定。

  此外,考虑到部分药品具有很高的临床价值但价格较为昂贵,按照现行价格纳入目录可能给基金带来较大压力的实际情况,专家同步评审确定了45个拟谈判药品,下一步将通过谈判适当降低价格后再纳入目录范围。

  2017年版药品目录重点调整六类药品

  药品目录工作方案中提出“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价值高的新药、地方乙类调整增加较多的药品以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因此,专家组在评审中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对上述药品予以重点考虑,并注重做好与医药领域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是新增了91个儿童药品品种,药品目录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药品或剂型达到540个,进一步加强了儿童用药保障力度。

  二是加大对创新药的支持力度。目录调整中将2009年后上市的新药作为重点评审对象,并对其中的创新药进一步倾斜。2008年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批准的创新化药和生物制品中,绝大部分都被纳入了2017年版药品目录范围或谈判药品范围,仅很少的品种因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疫苗)或临床认可度较低等原因未被纳入。

  三是重点考虑重大疾病治疗药物。治疗癌症、重性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的常用药品基本被纳入了药品目录或谈判药品范围。

  四是大力支持中药、民族药。在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基础上,加大对中药和民族药的支持力度,2017年版药品目录中西药与中成药占比达到51%和49%,基本持平。专门组织了藏医、蒙医和维医专家,对藏药、蒙药、维药进行评审,新增民族药41个,增幅达到90%,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药品。

  五是与2015年国家谈判药品做好衔接。替诺福韦、埃克替尼、吉非替尼等3个药品均经专家评审纳入了药品目录。

  六是大力支持基本药物制度。绝大部分国家基本药物被纳入了药品目录甲类部分,支付比例高于乙类药品。

  治疗尘肺病的汉防己甲素等药品进入目录

  人社部表示,2017年版药品目录不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也同样适用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为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目录制定中对工伤保险用药予以了特殊的考虑:

  一方面充分考虑了职业病等特殊疾病的用药需求,新增了治疗尘肺病的汉防己甲素等药品;

  另一方面药品目录中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等5种药品的“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这些药品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属于基本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也就是说工伤保险的用药范围要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

  下一步还将指导地方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工伤保险治疗药品列入地方调整的目录当中。

  ■答疑

  如何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如何监管?

  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如何调整?

  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药品目录》调整要坚持专家评审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结果。

  提醒:想要知道具体有哪些药物被列入《药品目录》,可以登录人社部官方网站(http://www.mohrss.gov.cn/)查看! 

  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目录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药品评审,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规范各省药品目录调整。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药品目录》调整要坚持专家评审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结果。

  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我部备案

  各统筹地区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

  三、完善药品目录使用管理。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各省(区、市)要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加快应用《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

  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各省(区、市)要按照药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工作。各统筹地区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探索建立医保药品谈判准入机制。我部将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拟谈判药品按相关规则进行谈判,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名单另行发布。

  各地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文件印发后,《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由李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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