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主页
苏义飞律师苏义飞律师
158-5518-7095
留言咨询
苏义飞律师亲办案例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8
浏览量:2166

   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

以上内容由苏义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苏义飞律师咨询。
苏义飞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406好评数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158-5518-709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97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
  • 咨询电话:
    158-5518-7095
  • 地  址:
    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