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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收押犯人都有哪些程序?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8
浏览量:1759

       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看守所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看守所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


  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需要单独关押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人犯延长审理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于批准之后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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