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法律师亲办案例
为讨债驾车冲撞对方汽车,女子酒后“任性”被判刑
来源:章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7
浏览量:167

  女子杨某与朱某存在债务纠纷。2017年4月26日2时许,杨某意图找朱某沟通债务问题,饮酒后的她驾驶汽车来到朱某所在的小区附近。因未能联系上朱某,杨某便想强行进入小区找人,但被小区保安拒绝。

  当日4时许,杨某驾驶其汽车强行冲撞闸口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并找到朱某的汽车(该车登记在朱某妻子黄某名下)进行多次冲撞,同时导致该汽车碰撞到被害人资某的汽车。见此情形,小区保安马上报警处理。

  民警赶至现场后将杨某抓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杨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2mg/100ml(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可确定为酒驾)。另外,经物价部门认定,被害人朱某、黄某汽车被毁坏的价值为人民币94025元,被害人资某汽车被毁坏的价值为人民币41738元。

  2017年5月6日,杨某与被害人朱某、黄某达成和解,约定由杨某赔偿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35570元,该赔偿款在朱某欠杨某的借款中作相应折抵。另外,杨某赔偿被害人资某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50816.25元。三名被害人均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杨某犯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5763元,数额巨大,该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害人资某的汽车不是其故意撞的,是因其驾车冲撞朱某、黄某的汽车产生惯性导致碰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3576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归案后,杨某能如实供述故意毁坏财物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杨某在庭审中对其醉酒危险驾驶行为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朱某、黄某及资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杨某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其可宣告缓刑。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禅城法院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酒驾|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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