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海律师亲办案例
发现儿子非亲生所赠房产能否收回
来源:宋建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5
浏览量:130

发现儿子非亲生 所赠房产能否收回
 

咨询:三年前我与徐某结婚,婚后八个月时育有一子,由于徐某比我小十几岁,且生了个儿子,我十分高兴,徐某遂在孩子一周岁时,提出在我婚前购买的房产上加上她与儿子的名字,即儿子占二分之一份额,我与徐某各占四分之一份额,我也就按此办理了。但加名后不久,徐某一反常态,提出与我离婚并分割房产,我坚持不离,她遂提起诉讼,法院当时驳回了她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徐某第二次提起了离婚诉讼,仍在审理之中。在半月前一次庭审中,我提出房子可以都给她,但儿子应留给我,没想到她脱口而出:你看看孩子的模样,能是你的吗?后又匆忙改口掩饰。我细思极恐,遂拿儿子刚满月时用其头发做的胎毛笔中的头发去偷偷做了亲子鉴定,没想到孩子确非我亲生。我想了解的是,我能收回对徐某和孩子房产的赠与吗?

律师解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律师倾向于认为,王先生对儿子房产份额的赠与是基于认为其是自己亲生的,如今发现儿子非亲生,故当初对儿子的房产份额的赠与属于重大误解,根据《民法总则》上述规定,依法可以撤销。至于王先生对妻子的房产赠与,由于其妻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王先生,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也可以撤销对其赠与的房产份额。(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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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宋建海
  • 执业律所:
    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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