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亲办案例
你的冲动!谁买单?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4
浏览量:263

事件回顾

 

今年3月21日,在杭州滨江区盛庐小区某幢高层公寓里,发生了一起令人骇然的杀人:一个个头较小的小姑娘被人残忍地从19楼阳台扔了下去,一个花季般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最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嫌疑人居然是与其合租的富二代男同学薛某! 

据悉,嫌疑人薛某和被害人萌萌(化名)是高中同学,期间,薛某对萌萌产生好感,但是萌萌似乎并不在意,之后在家人的 安排下,薛某出国留学。而萌萌大学毕业后,到深圳发展,薛某却突然放弃学业回国发展,并对萌萌展开激烈的爱情攻势。最最失策的是,萌萌为了节省房租,与单位女同事以及嫌疑人薛某合租了一套三居室,从此开始了与狼共舞的生活,也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庭审回顾

11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薛某,成立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的起诉状显示,事发之前,薛某曾向被害人萌萌表白,但遭到了被害人的拒绝。

薛某称,他和被害人是高中同学,他的家庭条件优越,去到美国留学,而萌萌则在河南安阳读完大学后,到杭州杭州滨江某网络支付公司就职。在表白被拒后,薛某并没有灰心,反而更加努力的对萌萌好,他说,萌萌虽然没有答应他的追求,但是也没有拒绝他的示好,为了进一步得到萌萌的好感,薛某送了萌萌不少礼物,萌萌先后接受了包括COACH包包,Tiffany项链,还有卡西欧美颜等价值4万余元财物。同时,两人也成了无话不谈的好闺蜜。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薛某决定从美国回来,寻找自己的爱人。

然而,归国后的薛某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冷遇,他发现合租后,萌萌对他的态度180度大转弯,开始,萌萌很少跟薛某说话,后来基本不怎么说话,为此两人发生过几次大的争吵,关系也日渐紧张。

“萌萌觉得,我们俩性格不合适,但是我并不觉得我们俩性格不合适。”薛某也承认,两人从来没有过牵手等男女朋友才有的亲密举动。

真正导致悲剧发生的是3月份发生的一件事,   3月12日,萌萌回老家参加同学婚礼,在婚礼上认识了一个男孩,活泼的萌萌和这个男孩合了一张影,也正是这一张照片,薛某和萌萌之间 爆发了一次前所未有的战争。争吵之后,薛某非常气愤,甚至想到了自杀,但是始终没有勇气实施,所以只好作罢。

但是,就在事发的前一晚,薛某无意间听到萌萌正在和别人通电话,他隐约听到萌萌在抱怨,说到有个男孩喜欢他,但是她并不喜欢对方,因此非常苦恼。薛某的情绪瞬间糟糕到了极点,他决定,第二天找萌萌摊牌。

案发当天,薛某趁萌萌起床洗漱期间,进入萌萌房间,并将房门反锁,薛某当时情绪激动,无法控制自己,他质问萌萌,萌萌一边反抗一边后退,当萌萌意识到危险的时候,一切已经来不及了……法医鉴定之后,得出结论:被害人死于因高空坠落导致的全身多处重要脏器损伤死亡。

庭审中,嫌疑人薛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是因为感情纠纷引发的,薛某是在受到刺激的情况下而做出的杀人行为,属于激情杀人。但法院则认为,被害人萌萌与薛某合租后,已经充分考察了两人的关系,并明确表示双方并不合适,且明确拒绝了薛某的追求,合情合理。薛某送给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是自愿行为,且这些礼物并没有超过薛某的经济能力范围,萌萌作为被追求者,接受适当的礼物并无不妥。薛某在明确被害人意思的情况下,在网络上搜索杀人手段,并且实施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嫌疑人薛某的行为属于有预谋的杀人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庭审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诉求差距太大,调解并未成功。

           

被害人家属悲痛欲绝

事情发生之后,萌萌的父母悲痛欲绝,萌萌的母亲在庭审中每每听到伤心之处,情绪都无法控制,最终决定在判决之后,到女儿生前所在的城市落脚,这会让她感觉到,女儿还活着,并没有离开她。

萌萌的表哥说,萌萌是个有梦想的孩子,她希望在杭州发展,在那里实现自己的梦想,如果没有发生这种事,她还是那个活泼开朗的姑娘,有梦想,有追求,有明天。

 

薛某后悔不已

薛某面对这样的结局,   后悔不已,他表示,如果自己不是采用这种极端的方式,萌萌也不会死,双方的家人也不会承受这种锥心之痛,或许,还可以和萌萌成为最好的朋友。

 

小编物语

在爱情中,常常会出现一厢情愿的情况,爱情不是化学公示,放入一颗爱心就一定会获得另一颗爱心,也可能只会获得一堆泡影,适时的放手,也不失为爱情的另一种回报。

以上内容由王丽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丽侠律师咨询。
王丽侠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83165好评数158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商鼎路交叉口东北角升龙广场3号楼B座1013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丽侠
  • 执业律所:
    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12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商鼎路交叉口东北角升龙广场3号楼B座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