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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小孩抚养权纠纷:答辩状
来源:李玉德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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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答辩人:###,女,汉族,出生日期:1986年9月13日,住所地江西省###。

答辩人:###,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10月8日,住所地浙江省###。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9年下半年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二人异地网恋认识,认识后不久于次年的2月26日匆匆办理了婚姻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异地网恋,感情薄弱,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也没有进行深入的沟通,双方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这些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也有陈述答辩人予以认可。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答辩人带着女儿一起生活满两年以上。夫妻二人不再共同生活,经济上、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这些事实在被答辩人提交的起诉状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中能予以证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每月支付     元抚养费。

1、婚生女自出生至今一直随答辩人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婚生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婚生女自出生以来,一直是由答辩人照顾生活起居,经过哺乳期、上学前班、念小学,共同生活有七年之久,对于该事实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予以证实,且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也予以了自认。如将小孩抚养权判给被答辩人,这对其生活环境将是重大改变,将明显不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3条第(2)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因此答辩人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2、婚生女随外祖母、外祖父共同生活多年,已经融入答辩人及答辩人父母家庭生活。

婚生女自出生以来,答辩人的父母一直在答辩人身边帮衬和指导答辩人抚养照顾婚生女,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婚生女的父母尚都是50岁出头,身体健康,有帮衬答辩人的健康条件和时间条件,加之家里经济条件尚可,能够为婚生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好的条件。同时,答辩人的父母与妹妹与婚生女因生活多年,已经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如能将抚养权判归答辩人,能够减轻女儿因父母离婚纠纷造成的心灵伤害。以上事实,答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予以证实。

3、答辩人工作相当稳定,收入可观,具备抚养婚生女的经济条件

    答辩人从事快递行业有四年之久,担任主管职务,属于公司中层,工作非常稳定,月基本工资有5000元,加上绩效奖金近7000元,收入可观,加之答辩人的父母健在,亦能够进行帮衬。因此,答辩人能够为女儿提供较好的抚养条件。

4、婚生女已经完全融入答辩人的生活圈,在饮食、语言、学习、亲友圈等方面已经完全适应,抚养权判归答辩人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考虑到婚生女一直伴随着答辩人及答辩人的父母生活,其已经完全适应了江西的饮食习惯、地方方言,加之在学习期间一直有答辩人及答辩人的父母帮衬照顾,学校离的非常近,上学也很方便,答辩人及答辩人的父母对女儿读书平常都是亲自接送,婚生女已经完全适应了当地的学校学习环境。同时,女儿已经深入了答辩人的亲戚、朋友圈。因此,由答辩人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5、婚生女,年龄接近十岁,答辩人作为其母亲对于指导刘思佳的青春期更为方便,且更有经验。

考虑到婚生女是个女孩子,并且年龄靠近10岁,马上将步入青春期,答辩人作为其母亲,是过来人,对于指导女儿的青春期更为方便和有经验。

综上,为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保障女儿的合法权益,结合双方的实际条件,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由答辩人行使对女儿的抚养权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合情合理,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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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玉德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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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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