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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入职审查的事项
来源:王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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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入职审查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此看出,一方面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劳动者无主动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劳动者无须主动说明。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主动了解劳动者相关信息,在招录劳动者时做好入职审查。

  1.基本信息审查

  主要包括:劳动者身份、学历、技能、资格、工作经历以及是否达到法定年龄等基本信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用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并对此规定了严重的处罚方式。

由于应聘人员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虚假情况时有发生,若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审查不严格,将有可能导致其无法胜任工作。虽然用人单位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也将为此承受一定损失,不但付出招聘成本仍未招录适用人才,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在该劳动者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仍要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企业在要求劳动者入职时:

(1)在个人简历上签字并申明真实性,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劳动者出示证件原件,留复印件,让其在上面签字确认;

(2)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申明: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对应聘者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现住址)或家庭地址、E-mail、户籍证明等进行详细登记,以便有关文件的送达。

  (3)要求劳动签订诚信承诺书;

(4)在规章制度中,将简历虚假等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

 

  2.劳动关系审查

  用人单位招用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将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应确定其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为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要注意: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在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况下,可做背景调查以了解是否存在未了结事宜,如住房、培训、违约金等;用人单位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原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向原单位致电、致函。

  (3)如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又迫切需要这样的人才,应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劳动者入职的书面证明;

(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若因该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由员工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竞业限制审查

  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或处于管理岗位及掌握一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单位一般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若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者对原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原单位可能就此要求该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新用人单位将因此而遭受损失。

用人单位在招聘此类人员时,应对其是否与其他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认真审查,确认拟招用的劳动者不负有上述义务时,才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注意:

   (1)对于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等重要职位,用人单位应审阅应聘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索要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或向原单位致电调查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

  (2)用人单位无法了解应聘者的劳动关系或竞业限制情况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应聘者保证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且无保密和竞业限制,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入职体检

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仅关系工作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关系到企业的用工成本。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患病的,即使入职前就存在该潜在疾病或职业病,新用人单位仍将可能对此承担责任,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风险。

风险:如员工带病入职,⑴用人单位要给其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在医疗期内还要支付医疗期工资;⑵个别员工患有重大疾病,绝症,如入职未检查出来,医疗费应由社保报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下,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的部分医疗费。 ⑶如员工患有职业病,入职前未检查的,则视为员工在入职后患有职业病,则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工伤待遇。以上均是用人单位未作入职前检查的风险,建议在员工入职前普遍作健康检查,某些容易患职业病岗位还须另作重点项目检查。

预防:

(1)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或企业规章制度中说明“体检不合格者将不被录用”

(2)作为录用条件设置 ,企业有义务将这一规定告知员工。

因此,用人单位应要求应聘者在入职前提供体检证明,并指明需要检查的项目,但要注意不能有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等。

 

5.主动告知,保留相关证据

  (1)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申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情况,要求劳动者签字;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中情况;

  (3)制作《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知函》,将有关情况详细列明,并要求员工学习签字,保留证据;

(4)对职业病、特殊危险岗位,最好单独制定告知书,由员工签字并企业保管。

  6.其他信息审查

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了解应聘者其他重要信息,如婚姻状况、家庭情况,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等。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注意,所了解的信息应当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得涉及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侵犯劳动者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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