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对它进行解读。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且履行期均以届满,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而其给付尚属可能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该条规定使得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