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楚雄市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郑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亲属委托,依法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郑某具有自首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郑某具有立功情节
犯罪嫌疑人郑某在被抓获的过程中,根据诉讼证据卷中云南永仁公安警务站民警钟某和民警白某的《抓获经过》均记载:“2017年3月26日0:10分,在对一辆从瑞丽开往攀枝花的云N16277客车开展公开查缉时,民警问郑某是否有同伙,郑某回答‘有’,当民警问同伙叫什么名字?现在在什么地方的时候,郑某回答‘同伙就在云N 的客车,坐在我对面的那个位置上’,随后民警将郑某提供的这个人带下车,该人叫盛某”。由于郑某在现场的指认、辨认,及时协助公安机关顺利抓获犯罪嫌疑人盛某,该行为依法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郑某具有立功情节。
三、犯罪嫌疑人郑某具有坦白情节
根据诉讼证据卷中郑某的三份《讯问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记录》、《郑某排毒过程照片》记载内容,犯罪嫌疑人郑某自被抓后积极配合调查,始终以诚恳的态度如实供述自己是受他人安排,在3月25日将他人包装好的毒品吞入体内进行运输的犯罪事实,在民警询问时如实交代了体内藏有毒品可疑物,并供述了其他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并协助民警将其现场抓获。且每次供述犯罪事实均没有任何隐瞒,没有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郑某的上述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
四、犯罪嫌疑人虽然具有运输毒品的事实,但犯罪嫌疑人本身是受他人指使、雇佣和胁迫的,其主观恶性小
根据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郑某的供述,在整个运输毒品过程中均由他人安排好来回路线,从湖南坐飞机到昆明,后坐客车到瑞丽,之后对方来接郑某,并让他开始吞咽毒品,且吞咽毒品的过程一直持续了三个小时。由此可见,不论是从出发时间、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资金费用,接毒品,包装毒品,伪装藏匿毒品等一系列犯罪行为,郑某均受他人雇佣、指使和安排运输毒品。
据郑某第二次《讯问笔录》,24日早上6时30分郑某到瑞丽市,在郑某在宾馆休息期间,对方将郑某的身份证及手机没收,后将带其带到缅甸让郑某吞咽毒品。郑某一开始的时候并不知道对方所要求带的货物是毒品,是到后来吞咽的时候才知道,且在吞咽毒品的时候有人用手机进行录像,并告诉郑某如果将东西带跑就将视频发布在网络上。据此,我们认为郑某是被他人胁迫而不得已帮他人运输毒品。
综上,起初郑某并不知道所要求携带运输的是毒品,主观上无运输毒品的犯罪动机,其运输毒品的整个过程均是受他人欺骗、安排和胁迫的,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小。以上意见,供检察官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参考。
此致
楚雄市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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