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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盗窃金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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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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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汪雪飞律师   


转自 浙江审判研究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浙高法(2013)105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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