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仕齐律师亲办案例
你的加班费足额发放了吗?
来源:陶仕齐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1
浏览量:767

你的加班费足额发放了吗?

 

员工在单位上班,自然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因此,加班对许多员工来说已是司空见惯的常事了。加班后,用人单位按什么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呢?近日,一起因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引发的纠纷在浔城悄然拉开战幕。

上诉人钟某是浔城某用人单位聘用的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不低于1300元”,“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钟某《工资单》注明:“基本工资1150元,技术工资1000元,职务工资800元,其他1750元,工龄工资200元,出勤工资合计4900元”。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经常安排员工加班,并按基本工资1150元计发了加班工资。2017年2月,钟某因不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未及时交纳社会保险费向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差额。

钟某及用人单位双方对加班的事实及加班时间无争议。仲裁查明,用人单位已按基本工资1150元标准支付了钟某的加班工资。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加班工资应当按什么基数计算。钟某认为加班工资应当以“出勤工资”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认为应当以“基本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按“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偏低,按“出勤工资”偏高,故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基数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差额。钟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加班工资”究竟应当按照什么数据作为计算的基数呢?从裁判文书网中找到的案例,什么样的判法都有,没有统一的标准。难道真的无法可依了吗?其实不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此条文的含义是加班工资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基数,根据不同情形计发,如延长工作时间的,按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按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何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六、周日为休息日。笔者认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当是该劳动者在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不缺勤也不加班的情形下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就是通常理解的“固定工资”。本案钟某的《工资单》中列明“固定工资”也就是“出勤工资”为4900元/月。钟某在不缺勤、不加班的情形下,其每月可以获得固定劳动报酬4900元,如果其不缺勤,用人单位还发“全勤奖150元”,如果加班,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出勤工资4900元/月就是钟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审法院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与法无据。

                                                                                   陶仕齐

                                                                                  2017年11月1日夜

以上内容由陶仕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陶仕齐律师咨询。
陶仕齐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840好评数75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九江市开发区南海路尚海湾小区19栋写字楼1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陶仕齐
  • 执业律所:
    江西开河律师事和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4*********22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九江
  • 地  址:
    九江市开发区南海路尚海湾小区19栋写字楼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