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国君律师亲办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侯国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30
浏览量:2628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答辩

审判长、审判员:

张某中就李某龙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指派侯国君律师,作为张某中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李某龙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代为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李某龙没有弄清在其车辆侧翻受伤案件中谁是侵权、谁是受害人。李某龙错误将张某中确定为侵权,否定了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自身受害所应当承担责任。

     2015年11月3日驾驶人李某龙驾驶自有车辆川农用车,因该车辆存在安全设施不全(制动失灵),李某龙在驾驶过程中临危处置不当,导致车辆侧翻,李某龙遭受身体伤害。本次事故属于单车事故,李某龙是车辆驾驶人、侵权行为,同时也是被侵权,即受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龙应该找侵权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李某龙自己负担损害后果。

     上诉状中,李某龙没有弄清楚谁是侵权,毫无根据地将张某中确定为侵权,盲目引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李某龙在诉状中称其车辆侧翻并未故意,所以李某龙作为受害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李某龙作为受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李某龙作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呢?

     在李某龙车辆侧翻案件中,张某中既不是驾驶人,也不是车辆所有人,凭什么要求张某中对李某龙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何在?

     二、李某龙没有弄清楚张某中与其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还是运输关系?张某中应当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还是不承担责任?

     1、李某龙在上诉状称李某龙与张某中是雇佣关系,张某中是雇主、李某龙是雇员,主张张某中承担无过错责任。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李某龙认为在雇主张某中承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李某龙因存在过错,“过失相抵”,减轻张某中的赔偿责任。但是,张某中与李某龙之间没有支配与服从的人身依附关系,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张某中对李某龙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2、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中与李某龙是劳务关系,张某中是劳务接受方、李某龙是劳务提供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认定张某中存在选任过错,判决张某中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事实上,张某中并不存在选任过错。李某龙长期在周边从事运输,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与货运经验。张某中选择李某龙不存在选任过失。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查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李某龙作为川农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承担着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维修检查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应当由张某中承担。一审认为张某中未对机动车安全情况检查致使李某龙驾驶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发生事故,进而认定张某中对运输车辆存在选任错误,一审这一判词说理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李某龙认为张某中没有履行劝告和排除车辆安全隐患的义务,但是检查、劝告和排除车辆安全隐患是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李某龙的义务。这不是张某中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张某中的约定义务。一审判决说辞和上诉人李某龙诉请说理均没有法律依据。

     3、张某中与李某龙是运输关系,不是劳务关系,更不是雇佣关系。

 1)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雇员和雇主存在管理和服从的人身依附关系。

 2)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是一般性劳动,出卖的是劳动力。

 3)运输合同关系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在运输合同关系当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运送、按地点运送、安全运送的义务。托运人承担的是支付运费的义务。在运输合同关系当中,托运人或者乘客主要依靠的是承运人的技术,并不能完全干预承运人的驾驶行为。托运人与承运人并无人身依附关系。

 4)在李某龙与张某中之间,李某龙提供的不是一般性劳务,而是运输行为。李某龙与其他货运人员一样,自行组织车辆和驾驶人员完成运输任务。运输费用是24元每立方米包干价。该包干价包含了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燃油等费用。在公路完工后,张某中与承运人代表到公路上测量收方,张某中按验收方量计付运费。张某中对车辆车辆、驾驶人员、运输过程不干预。承运人可以自己开车运输,也可以另行雇请他人运输。修路期间,李某龙就另行雇请郭廷司机来代其运输,李某龙向郭廷支付费用。张某中与李某龙之间无人身依附关系,李某龙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承运,在修路间隙李某龙就自行决定给村民陈斌典家拖运河沙。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李某龙不但是承运人,也是车辆营运人,李某龙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因此,张某中与李某龙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运输关系。

    5)《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李某龙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是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对货运过程中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托运人张某中的义务是按约定支付运费,张某中对运输过程中安全风险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张某中对承运人李某龙的损失分担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张某中对李某龙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李某龙与张某中是运输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更不是雇佣关系。李某龙作为承运人、车辆驾驶人,应当自行负担运输活动中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全部损失。因此,李某龙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全部驳回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侯国君

                               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


以上内容由侯国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侯国君律师咨询。
侯国君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832好评数6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侯国君
  • 执业律所: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3*********4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