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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险---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来源:陈微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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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社会离婚率的上升,婚姻保卫战的枪声亦此起彼伏,夫妻忠诚协议因此应运而生。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但并未对忠诚协议做出规定,《婚姻法解释》(三)最终也未就该问题表明态度,但实践中存在部分法院对该协议予以认可的情形

夫妻忠诚协议,通常是指夫妻在婚前签订的,约定如果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即向对方承担一定责任的协议,通常表现为支付赔偿金的形式。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当前学术界对此问题存在着分歧。

一部分学者认为,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纳入道德调整的范围更为合适,法律不适宜介入。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该义务,但不应将其视为一种纯粹的法律义务,而更适宜将其理解为一种价值提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其不应当对主体作出过高的要求,也不应当过分干预人们的私生活。此外,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破坏了本身婚姻的美好,鼓励更多的人通过签订类似的协议以拴住对方,使得原先建立在互相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变质,也使得婚姻更加商业化和利益化,破坏了家庭关系的和睦。

同时,亦有学者认为,夫妻关系属于私法关系,应当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约定。我国《婚姻法》并未就忠诚协议进行禁止性规定,因此没有其他无效事由情况下,应当承认该协议的有效性。此外,忠诚协议往往是夫妻双方基于协商一致而形成契约,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若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有效性的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该问题并无明确的规定,所以对忠诚协议的认定往往都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夫妻关系作为一种私法关系,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婚前在平等基础上基于协商一致形成契约,法律应当给予其一定的尊重和保护。法律虽然是道德的最低门槛,但其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但正所谓自由是有限度的,意思自治也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忠诚协议明显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存在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相关情形时,法院可不予承认。

当前社会离婚率的普遍上升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单纯依靠法律进行调整已经有些捉襟见肘,因此需要辅之以必要的道德手段。我国法律应当尽快将相关行为纳入立法调整的范围,唯有如此,才能让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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