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辰律师亲办案例
诉讼程序困境
来源:王继辰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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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某在B城市因建筑施工过程中意外摔伤死亡,甲妻乙某与甲父丙某起诉建筑公司丁与工程承包人戊某,戊某系A城市,于是在A城市起诉,由于种种原因法院一直未开庭审理,接近一年时法院劝乙、丙撤诉重新起诉,乙同意撤诉而丙不同意撤诉,从而造成现有诉讼程序困境。


【法律】1、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法律后果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负担


(4)重新起诉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对方当事人收到新诉状后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对管辖权不服仍可上诉,对之前的法律文书送达在新立案件中不予认可,应重新向对方送达。


撤诉的动机---利益所在】


作为原告撤诉如果与对方私下和解并实现自已的目的,则可撤诉。另一种可以为了防止过了诉讼时效或证据不足需时间补充证据而先行起诉,等待对方收到诉状后撤诉,则可以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不至于因过了诉讼时效而败诉。


针对法院没有法律规定撤诉的利益所在,其实务中大量存在由于审理期限过长,影响法院案件的结案率而劝原告撤诉


法院主动作出撤诉裁定无金钱利益所在。因为原告起诉后主动不来开庭或不配合法院程序向前进展从而造成法院程序障碍,从而作出撤诉的裁定,其也是原告放弃诉讼权利的表现,以显法院的权威公正


分析】乙、丙应当同心为整个诉讼利益着想,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整体利益是第一位阶利益,乙、丙之间的利益分配是个人利益,系第二位阶利益,在是否撤诉上应当从第一位阶利益上分析并从中取得一致意见。当然从法院层面上也应发尊重乙、丙的意见,在本案中取得乙、丙的谅解并尽快处理,并保证不影响原告利益的情况下。


法院劝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层面上劝说,但并不能形成法院正式的劝说文书,其个人的保证与承诺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其表现形式为原告自愿撤诉,法院尊重原告的撤诉权利处分行为。重新立案后的案件仍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形成对抗,所以撤诉后对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运用法律对抗法院、原告的程序、实体,所以程序的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本案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便于日后取得证据延长维权周期或已与对方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得到赔偿款。


所以是否撤诉应利弊权衡,不能因第二位阶利益而一时冲动作出不利行为,从而影响诉讼程序利益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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