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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被害人的权利 被害人应当知晓
来源:刘雯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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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很多人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下面本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梳理,希望对各位被害人有所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主要有如下权利

一、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享有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近亲属;他们或者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在诉讼中被害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他们可以是律师、近亲属以及其他公民,但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二、在立案侦查过程中,被害人有控告、申诉等权利。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上述机关有义务保障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为其保守秘密。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应当将原因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侦查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可以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三、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有参加诉讼和在法庭上陈述、发问、质证、辨认、辩论等权利。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至迟三日以前送达传票传唤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作证时,可以向证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的物证可以进行辨认,对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参加辩论,开庭结束后,有权阅读笔录,对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得到答复,如果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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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雯雯
  • 执业律所: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开远分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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