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3年10月,某公司女职工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子,她向公司请产假未获批准,并收到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李某经过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产假工资、赔偿金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向李某支付赔偿金,但非婚生育的女职工只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不能享受产假工资。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说明女性的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如果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休产假,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的批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准妈妈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当享受至少90日的产假。但是,“产假”与“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这些待遇包括生育检查费、医药费等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
特别注意的是,“未婚先孕”与“非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婚生育”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生育小孩,这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而“未婚先孕”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怀孕了,只要在生育前领取结婚证、准生证便是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