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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小知识
来源:李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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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收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适当总结一下,在我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有一些放宽条件的,即:

       其一,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其二,不受送养人应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

      其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其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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