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收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适当总结一下,在我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有一些放宽条件的,即:
其一,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其二,不受送养人应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
其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其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