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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工伤认定,需要谁来申请?
来源:韦丽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1
浏览量:309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疑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迟迟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谁能来申请?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被派遣职工出工伤事故,两个单位互相推脱责任,应该由谁来负责?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

员工的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单位没有帮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负责的职工单位对职工的工伤认定和赔偿不作为的,先由社会保险经办单位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单位追偿。

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

1、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指派单位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被挂靠单位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四)、(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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