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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给K12机构的四点思考
来源:张晗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9
浏览量:2447

2017年91日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给K12机构的四点思考

一、   前言

受到“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观念的趋使,家长们越来越重

视孩子的教育问题,抱着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想法,家长们从小学甚至幼儿园开始给孩子报各种辅导班,兴趣班。从而催生了市场上各类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式的增长。各类风投及资本方也看中了培训市场这块肥肉,纷纷进入抢占培训市场,也想在培训市场分得一杯羹。根据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教培机构是可以只在工商局注册教育咨询公司或教育科技公司,不必向教育部门报批。所以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低,很多培训机构不具有办学资质。对于教培机构监管,各省市工商局,教育局还处于权责划分不清的状况。这就导致市场上的培训班良莠不齐。广大学生的利益无法保障,也无益于规模性教培机构的发展。

2016年10月3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历时三次上会审议、争议颇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终于落定,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新法对于民办教育将带来重大影响。众多的教培机构中,针对6-18岁青少年课外辅导教育的K12教辅机构属于市场需求最大的一类。故本文是针对新法施行背景下,对K12教培机构发展的几点思考。以期能引起K12教培机构重视,迅速做出反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让新法成为助力自己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二、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K12机构首先应确定机构法律手续。

不能再以注册教育咨询公司名义进入市场。

1、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是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可以重新选择是否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登记,但是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

2、新机构进入市场要求

    过去在工商局注册个咨询公司或者教育咨询公司无论是否取得办学许可证即可营业。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准入及监管规定并不明确,加之设立营利性机构的申请渠道并不通畅,政府对此监管也存在空白,教育部门对无证办学的教培公司并未采取严苛的一律打击政策。现在根据新法规定,新民办机构进入市场,一律应先向教育局申请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机构向工商局申请登记为公司,非营利性机构民政局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新法填补了之前的政策漏洞,教育部门打击无证办学机构将有法可依。关于民办机构的设立审批条件;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取得标准因新法没有涉及,还需要看配套的实施条例是否有所修改及各省市自行的配套规定。

3、现存机构如何调整

新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K12教培机构,应该明确选择机构为非营利办学还是营利性办学。选择非营利办学的机构等同于捐资办学,按照新法规定,会享有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同时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举办人不得取得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而选择营利办学机构,等同于普通工商登记企业,这也就意味着K12课外辅导机构不存在任何政策的不确定性,直接变更成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并接受公司法的治理即可。因此,建议广大K12教培机构变更登记为营利性办学机构。已经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机构,如果计划改为营利性民办机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关税费,重新登记。

三、   K12机构培训的价格确定依据

新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关于收费标准有了明确依据。少了行政干预,多了市场决定因素,营利性K12机构可以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价格。但同时价格需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必要监督。这样的规定更加有利于机构的良性发展,净化了培训机构的市场环境。在一定程度上能杜绝“学闹”现象。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基本上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而非营利性机构收费标准要参照公立学校的收费标准。因此,有部分学员家长在对培训机构不满意时经常以此为理由向有关部门投诉。这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K12机构,让机构很无奈。新法实施了,只要手续审批合理,K12机构再也不用再被价格因素所绑架

四、   建全K12教育培训机构治理机制

目前市场上K12机构良莠不齐,有很多机构不具备规范的治理

机构。没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大部分都是投资者就是管理者,一人身兼多职的现象普遍存在。用工体系也极其不规范,大部分机构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招聘的部分老师甚至没有教师资格。不规范的治理机制限制机构的规模化发展。

    从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记者问提到的“规范管理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修改决定进一步健全了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优化了监管措施,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可以看到此次新法的指导精神就是促使民办机构提高软硬件设施,提高管理水平,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根据新法规定,民办学校应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规范的决策机构,学校的股东与管理者界限要分明;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股东、校长、教职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需要备案;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学校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   K12机构规模化发展路径

1、       寻求资本注入,做大做强企业

国家在法规层面确认了营利性民办机构的身份,众多K12机构

就更加可以大展拳脚。规范的组织治理结构,规范的用工体系,规范的教学体系将会助推K12机构裂变式发展。教育与资本是天然的双生子,教育离开资本将失去载体,资本脱离教育则缘木求鱼。当教育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则需要资本助力。新法在各个方面提出的规范化高要求,使得今后的K12机构将更加满足资本市场对于企业的基本要求。K12机构融资资产证券化方面将不再存在任何障碍。未来将会有更多的资本涌入到K12机构。K12机构则可以顺势而为,适时地引入资本,逐渐完成融资及上市,助推企业发展。

2、       与政府合作,开辟PPP项目

自2013年开始,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密集出台相关

PPP相关政策,鼓励政府有社会资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大热的PPP项目吸引了很多社会资本眼球,但目前已经实施的教育类PPP项目还少之又少。

新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也就是说新法鼓励支持政府与民办学校之间合作。教育作为最基础的公共服务的范畴,政府可以出资购买并对于收费、经营成本与合理利润之间的差额,提供财政补贴。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放开,政府向民办学校采购公共服务必将越来越多,未来教育领域PPP项目将越来越多。K12机构的投资者,资本方应该意识到这其中蕴藏的大量商机,并敏锐作出反应。

六、   总结

不管是为了满足市场品牌建设要求,还是要应对2017年9月1

日施行的新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都要求K12教培机构脱离小作坊式作业。形成具备优质软硬件条件,具备专业与资质兼备的教师,具备规范管理机制的高标准培训机构。因为只有跟随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从中寻找商机,敏锐作出市场反应,才能即完成教育大业,又能荷包鼓鼓,真正完成资本与教育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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