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驾校学车,与俞某、陈某是同一个教练。某天,张某将自家汽车开到了驾校,中午午休时俞某经张某同意用张某的车练习,不慎将一旁休息的陈某撞伤,陈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中,谁应该承担责任?
首先,张某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私自将自家汽车驾驶到驾校,属于无证驾驶。张某在明知俞某无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借给俞某练习,明显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张某在本案中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在教练不在场的情况下,未取得驾驶证的俞某造成了事故,在本次事故中俞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的规定,俞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驾校训练场地是封闭的场所,不应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一个合格正规的汽车培训机构,保障安全应摆在第一位,不能允许车辆随意进出训练场地,更不能对学员无证驾驶以及在没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练车的情形熟视无睹。因此,驾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