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其余几种情形属于不在工作场所但是依然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那么这里的“工作场所”应该如何认定,下面通过案例说明。
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园区劳动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限劳动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办公室,是张三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停车处,是其的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张三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张三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应当认定为张三的工作场所。园区劳动局认为张三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系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路线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因此,在行使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内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在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