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畅律师亲办案例
用跳楼的方式逃离传销后死亡,传销组织构成何罪?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7
浏览量:236

导读:在陷入传销组织后,经常有人用各种方式逃离传销。被害人用跳楼的方式逃离后死亡,针对种情况传销组织如何定罪?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用跳楼的方式逃离传销后死亡

2013年某日,某传销组织中的谢某,在某小区组建了一个“家”,并负责管理传销业务员郭某、潘某、钟某等人。为发展下线,郭某将好友詹某骗至该地,由谢某霞安排手下人员对其日夜看守并抢走手机,于是詹某伺机逃跑。某日,詹某趁看管人员无备之际,选择跳楼逃跑,结果坠楼死亡。经法医鉴定,詹某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判决:构成非法拘禁

经法院审理认为,谢某等人虽对詹某实施了非法拘禁,但未对詹某实施暴力辱骂,詹某的死亡与谢某霞等人实施的行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律师说法: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结果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拘禁的两种特殊情形:即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量刑。前者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即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可见构成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对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出于过失;二是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与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后者为非法拘禁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进行伤害和摧残而致人伤残、死亡,且该暴力非法拘禁行为不存在内在联系

结合本案分析,谢某等人虽对詹某实施非法拘禁但未实施暴力,即詹某的死亡非谢某霞等人暴力所致,而是自己轻信通过跳楼能够逃脱谢某霞等人看管的结果,故不属非法拘禁的转化犯,即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而属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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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畅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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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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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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