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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的认识误区解析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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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认定“旷工”
  有观点认为,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之一是不存在休息日、节假日,一律由员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因此,如果对某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就不存在旷工一说。
    但事实上,旷工与是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所谓旷工,是指劳动者未经请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劳动者应到却未到岗工作,判断劳动者是否到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记录作为唯一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到岗工作,是否应出勤而未出勤。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员工,虽然实行的是弹性的工作时间,但前提是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而不是绝对的自由。在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特定的时间到特定的地点从事特定的工作,此为“应出勤”。如果劳动者拒绝服从,将构成“未出勤”,即使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也构成旷工。
2.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可以考勤?
    公司为加强企业管理,对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实行考勤制度,统计员工出勤情况,但不能以此否定公司对员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合法性,故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考勤制度是公司对内部员工的一种管理方式,方便于了解员工的出勤状况,保证企业实时对员工的工作状态、工作内容进行考察和了解。由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特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但是,这不代表用人单位不能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进行考勤管理,但是应当区别对待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岗位的员工,制定某种灵活性的管理制度
    因此说用人单位依然可对其进行考勤,可以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工作成果等进行劳动管理,比如填写工作记录、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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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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