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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范围及返还标准如何确定?
来源:姜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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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经邵某介绍相识。同年713日,在邵某见证下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万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彩礼。后来在交往过程中原告又给付被告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及糖若干。原被告后因产生矛盾而分手,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上述彩礼,但遭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当即将首饰退还原告(本案例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虽订立婚约但终未能结婚,因此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应予退还给原告。证人邵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万元,该4万元被告应退还给原告。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用于其买衣服的2千元,因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当庭将首饰退还给原告,故原告主张首饰钱12000元,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购买烟酒茶叶等物品价款3千元,因无提供购买物品发票,其价值不能确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彩礼款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视点】

本案系为婚约财产纠纷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订立婚约,然原告按习俗给付彩礼后,双方未能如约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情形下,原告所给付的彩礼如何处理?从法理上讲,原告给付彩礼的行为虽有赠与之形式,但实质而言,此赠与具有一定目的性,即以获得被告与其缔结婚姻允诺为条件,反之则不会有此貌似赠与的彩礼给付行为,所以,给付彩礼行为绝对不应等同于合同法上赠与行为,亦不能适用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在此认识基础上,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特定条件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将彩礼返还给给付一方。所以,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结婚目的未实现,接受彩礼的条件未成就,被告应将所接受的彩礼返还给原告。然而问题是,返还彩礼的范围及标准如何确定?是悉数退还还是部分退还?该条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因未有统一的裁判标准,故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违公平。

本人认为,就彩礼范围而言,不独包括现金,凡能够衡量其价值的实物亦得包括在内。就彩礼返还的标准而言,应当考虑如下几种因素:一是双方是否同居共同生活。凡未同居生活的,可以证明已经给付的彩礼均应当全部返还;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二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若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结婚不成的,则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若该接受彩礼一方有过错,则应全部返还彩礼。三是给付财物的性质。对于金银首饰、家电等耐损物品,一般考虑合理损耗后可作为返还的财产或折价返还;对于烟酒茶叶等易耗的消费品,若已经被消费,则可不予返还。四是给付财物的数额。凡可以证明的大额财物,均应返还;凡在交往过程中双方互赠的红包、见面礼,因其数额相对较小,可不予返还。五是给付财物的用途。凡给付财物已用于购置双方婚后生活用品,或用于置办酒席费用已被消耗,则可以考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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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大伟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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