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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雇员工时是否要通知工会
来源:刘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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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之一从属性,包括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有多种解除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均享有单方解除权,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有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在程序上要求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比如要求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在实体方面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等,但就单位单方解除时是否要通知工会,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抗辩认为自己没有工会即不需要通知工会即可解除。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雇通知工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上述规定设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

    但是,引起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下称“司法解释四”)中作出了规定,其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这条规定不仅没有定纷止争,反而加深了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知工会义务理解和裁判的分歧,由此,有人认为:通知工会的义务仅仅只是设立了工会idea用人单位的义务,而没有建立工会就没有义务。

那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是否就真不需要通知工会了呢?

二、没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雇通知工会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的裁判口径。以上海为例,姜某某诉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姜某某认为上海某某公司在解除前,并未履行通知义务,未将其解除的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因此,某某公司解除的程序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某公司并未建立工会,姜某某以公司未通知工会为由认为其解除违法理解有误。

    王某与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查明,某某电子公司又尚未建立工会,王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应通知公司所在地区的工会,并无相应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魏某某诉国际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 建立工会是企业职工的自愿行为,法律对工会的建立没有强制性规定。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在公司并未建立工会的前提下,魏某某认为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系程序违法的主张不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而在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南京某公司、肖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62号】中,本院认为,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力导致对劳动者权利侵害,法律法规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作出了较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不仅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故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其公司未建立工会,但是作为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其名下管理着大量的劳动者相较之其他用人单位更应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公司虽坚称其没有建立工会,但仍应采取通知同级或上级工会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解除权。

以江苏为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赵某某与南京某某公司一案中,公司未建立工会,在单方提出解除赵某某劳动合同时,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所在地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赵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单方解除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未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且在起诉前也未对缺失的通知工会程序予以补正,现赵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予以支持。

 

三、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并不能当然免除通知工会之法定义务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通知工会的义务,是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群众性组织使命之一就是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应当通知工会”,而应当就是必须,必须就不能只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也不能局限于建立了工会的单位。既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只要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就属于程序违法。加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中关于“程序可以补正”之规定,相对而言,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已相当宽松,不能再做退让。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工会,还有行业工会,集团工会,当地总工会,而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找到并通知上述工会组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就免除了通知工会之法定义务,实际上是等于奖励用人单位不建立工会,这与我国工会制度格格不入。

因此,用人单位在没有建立企业工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为了将违法风险降到最低,最好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工会或者行业工会甚至是总工会,如果在作出解雇决定时未通知任何工会的,最好在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前补正程序,通知相关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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