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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遗嘱见证委托协议
来源:晏依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2
浏览量:2521

律师遗嘱见证委托协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窦XX。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订立遗嘱,委托乙方进行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见证律师。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订立遗嘱事宜进行律师见证。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或其证明效力不被认可,而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的赔偿上限为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予见证或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委托人无权委托、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撤销《律师见证书》并由委托人及/或利害关系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系委托人或相关方的虚假陈述、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撤销《律师见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见证协议》载明的见证用途/目的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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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晏依达
  • 执业律所:
    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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