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军律师亲办案例
穷妈富爸离婚,抚养权归谁?
来源:王高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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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爸爸是建材公司的老板,妈妈只是每月4000元工资的普通员工。这样一对收入差距较大的夫妻离婚时,争夺的不是财产,而是年幼的女儿。父母双方,爸爸经济条件优越,妈妈收入和身体状况都不佳,但双方都想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法官会将孩子判给谁呢?法院将子女判给一方抚养的标准是什么?

富爸穷妈闹离婚,争夺抚养权

    张某某是湖南岳阳人,李某婷是广东梅州人。2010年1月,两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并产生好感,双方交往半年多后结了婚。最初他们的感情很融洽,可是随着2011年4月女儿忧忧的降生,夫妻俩开始因为生活习惯、子女教育、婆媳矛盾等一些生活琐事争吵。忧忧5岁时,他们的婚姻亮起红灯。

    离婚是张某某先提出来的,倔强的李某婷马上就答应了,两人也因此分居。然而,在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上,他们却难以达成一致。虽然李某婷很想抚养女儿,但她却不希望离婚演变成夺子大战,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于是,分居时,她只能默认让忧忧暂时跟随父亲,随同爷爷奶奶家居住,自己搬出去租房居住。

    分居后,李某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她愿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女儿的抚养权。李某婷要求离婚后张某某每月只需支付女儿生活费600元,女儿的医疗费和教育费根据每月实际花费,由她和张某某各担一半。在惠州居住和生活的李某婷的父母也愿意为李某婷和忧忧提供居住房屋(提供了房产证),在李某婷工作时帮助李某婷照看和抚养忧忧。

    在法官看来,原被告均表示要求抚养子女,这是父爱母爱的体现。原被告的收入、居住条件均具备抚养小孩的条件。但抚养子女不仅仅在于物质生活条件是否优越,也在于对子女心理、思想、精神方面的教育培养,还应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法院认为,忧忧自出生一直与原被告居住生活在一起,但忧忧是女孩,且年龄幼小,原告作为母亲,抚养忧忧更加适宜。况且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居住地均在惠州惠城区,被告即使探视、照顾小孩,亦较方便。一审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将孩子判给了李某婷。

富爸不服上诉,二审被驳回

    李某婷以为有了法院的判决,她就可以和女儿团聚,但没想到,张某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某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按照规定,夫妻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其跟随母亲生活为宜。可他和李某婷离婚时,忧忧已经5岁了,法官不能再依据这样的规定作出判决。并且,张某某认为其居住条件和经济条件都优于李某婷。他还说,从他们分居时,忧忧就一直跟自己住在一起,李某婷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

    为了让二审法院改变原判决,张某某还提交了李某婷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新证据。张某某告诉法官,李某婷因为身体原因无法从事强度工作,因此收入有限,而他身体健康,还是一家建材公司的老板,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让孩子更好地成长。

    张某某言之凿凿,李某婷心里忐忑不安。李某婷承认,她的经济条件不如张某某,可仍向法庭提交了她每月4000元的收入证明。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经济收入、身体状况确实优于李某婷,但这些并不是判断子女抚养归属的最重要条件。李某婷虽然有先天性心脏病,可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忧忧年幼等实际状况,判决由李某婷抚养并无不当。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看谁的条件好重要,但照顾好孩子更重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绝大多数家庭都进入了小康生活,经济条件重要,但经济条件已不是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唯一和最重要的标准。

    子女的抚养问题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抚养问题法律规定和法院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但必须明白,这个总原则在判决时是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而不是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以下就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标准的优先次序及认识误区做简单介绍。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对审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经验进行了总结。结合这一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哺乳期内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2周岁内)

    处于哺乳期的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正处于人身发育的初期,其成长急需母乳喂养和母爱的滋润,而哺育婴幼儿也是母亲的天职。《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的,可予准许。这是在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对父母双方子女抚养协议效力的一种确认。

(二)关于哺乳期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2-10周岁)

    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法院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诸多因素加以确定。

    1.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3、4条的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牛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考虑子女意见确定(10-18周岁)(或至16周岁)。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对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对选择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已能作出一定的判断选择。

    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后如仍在同一地区居住生活,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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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高军
  • 执业律所:
    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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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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