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厚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张医生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董志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0
浏览量:680

【告示】张医生走了,仅仅只有36岁。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家属最终没有委托寻求工伤待遇本代理词失去了作用。但是,为了那不该忘却的纪念,为了不再有过劳死的医生。我还是决定发出来,给自己也给他人一个交代。请不要对号入座,请尊重并自重。




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医生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商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接受商都市人民医院张医生亲属的委托,指派董志厚律师办理张医生申请工伤认定事宜。董志厚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实地走访张医生所在科室,接触医院领导,查阅相关病例、档案,征询张医生近亲属意见,我们认为张医生依法可以认定视同工伤。现就张医生案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参考适用。

一、基本事实

张医生,男,汉族,2003年参加工作,商都市xx医院外科医生。2017718日,下夜班查房后连续加班做了两台手术,劳累过度发病,经抢救无效猝死,终年36岁。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7188时,张医生下夜班,进行常规查房,然后手术准备,并于   时完成第一台手术。之后,感到胸闷难受,因为年轻身体素质好,没有引起警惕,仅告诉了同事,躺在手术室地板上休息片刻,良好的职业道德促使他坚持带病工作。   时完成了第二台手术。18   时张医生下班回家。当日   时,其家属回家时,发现张医生躺在地上,急忙打120,送商都市人民医院全力抢救。71821时,终因病情危重猝死。从突然发病到抢救后去世共计   个小时。

二、法律适用

(一)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关于适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的规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1、关于工作时间。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

2、关于工作岗位。所谓“工作地点岗位”,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

3、关于突发疾病。众所周知,但凡疾病,均是遵循由轻到重的转化过程。这个过程具有连续性和周期性的,只不过有的疾病发作时,症状较明显,有的症状却较轻微罢了。但任何疾病都不可能是一开始就马上出现严重的病症,突发性疾病也毫无例外,突发疾病的开始很可能是比较轻,轻微到当事人只感到略有不适甚至全然不知。因此,律师普遍认为:要界定发病时间的起始,应从当事人感到不适时开始。而不能认为在出现严重病症甚至以需要送往医院时才作为发病开始的依据。 

4、关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突发疾病时间”与“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是两个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条文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条例》规定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如果职工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是经过抢救在48小时之后死亡的,就不能视同为工伤了。也就是说,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职工的发病时间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且首诊记录距离死亡时间也不得超过48小时。”从上述对《条例》规定的理解,可见突发疾病的发病时间与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是两个不同的认定概念。前者是核定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导致的,后者则只适用于“48小时”的时间界定。

2)《意见》第三条规定对“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但不能以初诊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发病时间,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的依据。因为,医疗机构初诊的时间,大部分是在当事人的工作时间以外,更不是当事人在工作岗位时作出的。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大部分的突发疾病的当事人就不会得到《条例》的充分保护,社会性立法,也就失去了保障功能了。律师认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仅仅是对突发疾病抢救过程所需要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而不是对突发疾病发病时间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界定。

【以上论述4摘自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

(二)关于法律的排除性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证据材料与证明目的

1、张医生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张医生系商都市人民医院正式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张医生生前科室的医师证言、医院手术记录等。证明张医生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

3、案例:《关于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如何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单位犯病回家后死亡不算工伤?》。证明同类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

4、互联网文字材料截图。证明张医生事件引起了人民日报、中国护士网、搜狐健康、爱洛阳论坛、华夏医疗论坛的高度关注,希望贵局注意社情民意防止出现《山东省聊城于欢杀人案》一审误判情况的发生。

5、张医生追悼会悼词、张医生荣誉证书复印件。证明张医生是商都市人民医院优秀的人民医生,是千百万杰出医生的优秀代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任何情形

四、工伤理由

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董志厚律师认为:张医生符合认定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2017718日,第一台手术后,张医生突发疾病,但是由于刚开始病情进展缓慢,表现为胸闷、乏力、疲惫,并没有引起张医生的重视,又带病坚持第二台手术,推动了病情的发展。因此,张医生在工作时间,突然发病是肯定的,只是这个“疾病”的“疾”体现在下班后的病情急剧恶化的过程中。

2、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张医生第一台手术后,感到胸闷难受,因为年轻身体素质好,没有引起警惕,仅告诉了同事,躺在手术室地板上休息片刻,然后坚持带病做完第二台手术。因此,突发疾病的地点在手术室,更是工作岗位。

3、突发疾病与工作相关。长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促使张医生的身体一直处于临近崩溃的亚健康状态。718日夜班后再做2台手术,工作强度之大,难度之高,时间之长,突破了张医生身体所能承受的极限。以至于张医生下班后,在高度紧张的精神放松下来后,病情快速发展,因为家中没有别人,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虽然后来医院积极抢救,却无力回天。张医生撒手人寰,英年早逝。

4、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医生猝死的直接诱因是过度疲劳,与工作密切相关。张医生疾病发作的时间在第一台手术后,是工作时间;疾病发生的初始地点是医院手术室,是工作岗位,当时的病情处于慢性进展期。下班后,病情进入快速发展期。以至于抢救无效在短短的   小时死亡。这种情况符合疾病的发展规律。【参考《如何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因此,张医生的死亡符合“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也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一)的全部要件,应认定为“视同”因公而亡。同时,该案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任何情形

有人认为:张医生的死亡是在家里,是下班以后,不应当认定工伤。上面我们说过,病情的进展有的是从潜伏期直接进入激烈期,有的是经过潜伏期-缓慢发展期-激烈期。要求每一位病人都能够预测自己未来的病情如何发展,无疑是太苛责了。即便你是医生也不行,医不自治的道理也即是如此。张医生是个医生,比普通人多一些专业知识,但也就是在泌尿外科方面是专家,对心脏病方面的认知的并不比一般的医生多,更何况他平时的身体素质还是不错的,他对自己的病情发展没有高度警惕,这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张医生回家休息时,没有想到自己的病情由于带病工作而加速恶化,如果他病发之初就能够知道自己会死,他肯定会第一时间去急诊就医,而不是回家休息,毕竟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求生是人的天性,在我们没有厌世自杀前,都会珍爱自己的身体,都不会轻言放弃生命。就普通医生而言,下夜班后又连续做两台手术后,身心疲惫的时候,最需要的就是回家好好休息调整,张医生也不例外。据此,如果我们苛责张医生,要求他第一台手术已经出现病症时或者下班后,必须到急诊看病,而不得回家休息,无疑是在以心脏病专家的角度看问题,提要求,这与生活常识相悖。众所周知,有的疾病发作一阵后,进入缓解期,给人一种休息一下就会好的错觉,有的疾病发展迅速需要马上抢救。因此,一方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必须马上进入抢救状态。另一方面,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突发疾病后进入缓解期时,病人不可以外出买药自救或者回家吃药或卧床休息。疾病快速发作时,不管是在家还是在工作岗位之外,只要发病之初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就足够了。同时,“48小时的抢救”规定一是为了突出疾病与工作之间的联系,二是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尊重和关爱,我们如果不是从普通的常理常情出发,而是一味的苛求劳动者,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种种障碍,无疑背离了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参照《单位犯病回家后死亡不算工伤?》】

我们党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倡导“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精神,张医生爱岗敬业的事迹在互联网广泛流传,张医生母亲的博大胸怀和谆谆教诲,体现了中国母亲的善良和慈爱。“天理、国法、人情”是老百姓通常判断是非曲直的最直观标准。作为国家职能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规定内,积极支持医生的奉献精神,回应社会的呼声,是其职责所在。只有将证据的要求落实在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既要把张医生案件的核心事实搞准确,又要深入了解、准确把握、综合考量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使公正的认定建立在严密、准确、全面的证据体系之上,并合乎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伦理,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在我们国家,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决不允许发生。只有始终注重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对张医生事件进行客观判断,并体现在工伤认定的结果中,力争使“纸面上的”法律规定,通过“有温度”的认定被人民群众所认可。 总书记强调:“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期望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张医生案件,期望贵局同意我们的诉求,也给关注这个事件的千百万医疗工作者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

 

此致

商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 董志厚律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以上内容由董志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志厚律师咨询。
董志厚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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