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蜀艳律师亲办案例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来源:杨蜀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0
浏览量:50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主要有六个方面的不同:

  一、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而这两者不属于同类客体,这也是两个罪名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如何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从以上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三个方面认定,一是筹集资金的意图,看其是否有正当真实的集资用途;二是从集资款的使用情况,看其是否按照约定用途使用集资款,是否存在肆意挥霍或者不按约定用途使用的行为;三是从集资款的偿还情况看,有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是否存在卷款潜逃行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不合规定的融资行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因而客观上也不具备上述表现。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两罪的重要区别。

  三、形式要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形式要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上述四个要件是并列的,在具体认定时缺一不可。而集资诈骗没有统一的外在形式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形式各异,只抽象总结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

  四、犯罪分类不同。依据犯罪行为有无违反社会性、道德性,将犯罪行为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自然犯罪是指那些违反人类道德、具有反社会性的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人的本性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因而无论在任何社会,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比如杀人盗窃抢劫等犯罪。法定犯罪是指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只是一国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管理需要而在法律上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这种犯罪不具有稳定性,在某种社会环境下是一种合法行为,而随着环境变迁又会变成一种犯罪行为。比如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以前,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出现,国家对污染行为并不以犯罪处罚,但随着环境问题全球化、严重化,法律才将污染环境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集资诈骗属于自然犯,和诈骗是一种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法定犯,并非违反了人类公认的道德,而是国家出于金融秩序的管理的需要才将其规定为犯罪。

  五、社会危害性不同。基于前者提到的犯罪分类,自然犯罪的集资诈骗危害性大于法定犯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集中体现在构罪标准上。集资诈骗个人进行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单位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正确认定两罪,也是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六、犯罪数额计算方法不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应予扣除。

以上内容由杨蜀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蜀艳律师咨询。
杨蜀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65好评数9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蜀艳
  • 执业律所: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86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临沂
  • 地  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