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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施行后还有没有一年诉讼时效?
来源:董晓黑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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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是否还有效呢?我个人认为,虽然民法总则删除了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但是由于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并没有被废除,只是在与民法总则相冲突的时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中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民法通则在没有被废除前仍然属于法律,其136条应被视为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因此该条中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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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晓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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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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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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