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适用新的统计数据?
来源:董晓黑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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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代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是在2015年受伤,2016年起诉并作出一审判决,赔偿标准适用的是2015年的有关统计数据。对方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17年9月,原审法院进行重审。针对当事人的各项损失,我按照2016年的统计数据进行了计算,比原审判决的金额多了6万元。重审开庭中,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按照2015年的统计数据进行计算,我明确表示反对,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后,法官采纳了我的主张,重审判决金额比原审的多了近5万元,当事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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