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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15条
来源:王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30
浏览量:331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15条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罪名、期限。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简略)。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存在证明无罪材料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略)。

12、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4、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15、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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