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雪丹律师亲办案例
好心帮工意外受伤 谁来买单
来源:马雪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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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律师马雪丹

 

功能介绍专攻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争议刑事辩护领域

 

    9月25日,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好心人“搭”把手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终审判决,因双方均无过错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帮工人施大妈给予原告钱老太适当补偿,酌定四成即补偿11238元。

  苏省启东市向阳镇的钱老太虽然已年过七旬,但她在生活中是个热心人。2016年9月21日早上,钱老太在自门口洗花生时,无意中抬头看到邻居施大妈在她宅前的一条小路上推着小车。看到她满头大汗,十分吃力的样子,钱老太赶紧放下手中的活儿,走到车前想给她搭把手。没料刚下过雨,地上很滑,车子刚刚拉动,钱老太就摔了一跤,坐在地上不能动弹。

  施大妈马上放下了车,上前小心地把钱老太搀扶起来并把她送到里,看到她暂无大碍就先离了。然而不久,钱老太的膝关节内侧疼痛,到后来发展到已经下不了床。

  第二天早上,施大妈得知消息后,赶来和钱老太的女儿一起把她送到了启东市向阳乡医院。因伤情严重,不久钱老太就转至启东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至上海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8万余元。这笔医疗费对钱老太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数目,让她更感失望的是施大妈在带着营养品看望了她几次后,就推托要忙于农活,然后就再也不见踪影了。

  钱老太的女儿气不过,去找施大妈论理并要求她承担医疗费。施大妈却称,钱老太的摔倒与她的推车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这让钱老太的女儿更加气愤。为此,钱老太的女儿又多次找施大妈商讨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钱老太的女儿只得以钱老太的名义,将施大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8万余元,其余费用待伤残确定后另行主张

  法庭上,施大妈辩称,原告诉请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钱老太的女儿却当庭提供了她与施大妈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施大妈认可事发时原告是打算帮她拉车,并多次表示因“难为情”“凭良心”等而愿意支付部分营养费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故事发时的具体情况,如被告有无主动要求原告帮忙拉车原告有无帮被告实际拉车等,现已无法实际查清。但结合庭审陈述举证,可以确定以下事实:原告摔倒被告车前;原告摔倒前,是为了帮被告拉车而走到被告车前;原告摔倒后,原告亲属被告损失问题多次协商被告仅愿意支付部分营养费用。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定原告是在帮被告拉车的过程中因疏忽致伤。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鉴于原告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酌定以四成为宜即补偿原告人民币11238元。

  施大妈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原告系在帮忙的过程中倒地受伤的这一事实可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适用公平原则,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于法有据。

  本案法官吴启飞指出,义务工人的帮工活动是无偿的,但作为受益人的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觉得义务工人适合从事帮工活动,则要明确加以拒绝,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事故,被帮工人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来源:人民法院   |   作者:陈凯健 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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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雪丹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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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雪丹
  • 执业律所: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3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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