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工伤律师:工伤计算的工资标准究竟如何确定?
导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得到的赔偿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1、劳动能力鉴定的级别;2、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资标准;许多劳动者因为法律知识的不足,导致自己得到的赔偿比应得到的赔偿要少得多,现在主要讲一下工资计算标准的问题。
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因此,计算相关赔偿项目时,工资标准应该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且应该是税前工资来计算,不足12个月按实际工作的月份计算。
二、而现在江门市的很多劳动者,平均工资是十分低的,往往只有2000多,出现这种情况,是否一样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因此,江门市的职工平均工资为5114元/月,则,如果劳动者的受伤前平均工资低于3068.4元/月,则可以主张按照3068.4元/月计算。
当然,涉及工伤赔偿工资计算还是更多的赔偿技巧,如果受害者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往往会吃亏,更多的法律意见,请关注公众号或者微信号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