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慧敏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来源:冯慧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7
浏览量:242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 

  劳动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对怀孕 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矿山井下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 他禁忌从事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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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冯慧敏
  • 执业律所:
    广东源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7*********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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