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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妇可否生育小孩?

作者:柳翔  更新时间 : 2017-09-26  浏览量:322

再婚夫妇可否生育小孩?

离婚在现代社会相比前十年变得越来越多,离婚解决了婚姻问题财产问题小孩抚养问题离婚后,有的人选择单身,有的人选择复婚,更多的人是重新选择另一半,组建新的家庭

近期,本律师在各大网站及电话等都接到关于再婚是否可以生育小孩等问题回答是肯定的,但是要满足相关条件

根据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第十八条和十九条对婚生及再婚生育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本文仅针对广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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