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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高检诉[2017] 14号
来源:秦萌萌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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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公诉厅关于互联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高检诉[2017] 14

 

互联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发展互联金融,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互联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业态偏离了正确方向,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6 年4 月,国务院部署展了互联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金融风险。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金融犯罪案件。针对中遇到的新情况问题,高检院公诉厅先后在昆明上海福州召座谈会,对互联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追诉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纪要如下:

互联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

促进和保障互联金融规范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互联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互联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预防依法惩治涉互联金融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安全

1.准确认互联金融的本质互联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的作用而被放大。要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界限。在互联金融犯罪案件时,判断是否符合违反规定”“未经有关国主管部门批准要件时,应当以现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各种类型互联金融活动,要深入剖析行为实质并据此判断其性质,从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打击保护的界限,不能机械地被所谓“互联金融创新”表象所迷惑。

2.妥善把握刑事追诉的范围和边界。涉互联金融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要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处理,综合运用刑追诉和非刑事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打击少数育挽救大多数。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数额危害结果主观过错等主客观情节,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及刑事追诉的必要性,罪责适应罚当其罪。对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特别是核心管理层人员和骨干人员,依法从严打击;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3.注重案件统筹协调推进。涉互联金融犯罪跨区域特征明显,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按照统一协调统一案件指挥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下称“三统两分”)的要求分别处理好辖区内案件,加强横向纵向联系,在上级检察机关特别是省级检察院的指导下统一协调推进工作,确保辖区内案件处理结果相对平衡统一。跨区县案件由地市级检察院统筹协调,跨地市案件由省级检察院统一协调,跨省案件由高检院公诉厅统一协调。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地方金融等相关单位以及检察机关内部侦监控申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掌握重大案件立案侦查批捕信访等情况,适时展提前介入侦查等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要发挥工作主动性,主动掌握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解决中遇到的问题,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要及时向高检院报告。

4坚持司法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涉互联金融犯罪影响广泛,社会各界特别是投资人群体十分关注案件处理。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从有利于全案依法妥善处置的角度出发,切实好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依法妥善处理重大敏感问题,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同时,要把工作与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同步好释法说理风险防控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等工作,努力实现司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准确界定涉互联金融行为法律性质

5.互联金融涉及P2P 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保险以及通过互联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多个金融领域,行为方式多样,所涉法律关系复杂。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迷惑性强,波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实质特征和社会危害,准确界定行为法律性质刑法适用的罪名

(一)非法公众存款行为认定

6.涉互联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应重点审查互联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集资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情形

7.互联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判断其是否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即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法》(国务院令第247 号)等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8.对以下借贷领域的非法公众资金行为,应当以非法公众存款罪分别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

1)中介机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集资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特别要注意识别变相自融行为如中介机构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自己吸资金,应当认定非法公众存款。

(2)中介机构借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中介机构借款合谋或者明知借款存在违规情形,仍为其非法公众存款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借款合谋,采取向出借人提供信用担保通过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借贷业务等违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资金的;②双方合谋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借款资金的。在对中介机构借款进行追诉时,应根据各自在非法集资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虽然没有直接吸资金,但是通过大肆组织借款非法集资并从中取费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主犯

(3)借款故意隐瞒事实,违反规定,以自己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利用多个借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借款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将吸资金用于明确禁止的投资股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等高风险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借款的刑事责任。对于借款借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资金不作为犯罪处理

9.在非法公众存款罪中,原则认定主观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禁止性规定要件。特别是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时,可以集运用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不知道相关行为法律所禁止,故不具有非法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等辩解不能成立。除此之外,还可以集运用以下证据进一步印证犯罪嫌疑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从事行为具有非法性,比如犯罪嫌疑人故意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的相关证据:自己或要求下属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亲友关系确认书,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管,实际推介内容与宣传用语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刻意向投资人夸大公司兑付能力,在培训课程中传授或接受规避法律的方法,等等。

10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当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及其出具过程进行查证,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仍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1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涉及行为犯罪嫌疑人实际从事行为不一致的;

(2)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未对是否存在非法公众存款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仅对其他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的;

(3)犯罪嫌疑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4)犯罪嫌疑人与出具意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5)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影响和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公正情形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不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和排除主观故意的理由。

11负责从事资金行为犯罪嫌疑人非法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犯罪嫌疑人的吸金额:

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资金金额;

(2)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且未从中取任何形式好处资金

金额经过司法会计鉴定的,可以将前述不计入部分直接扣除。但是,前述两项所涉金额仍应计入相对应的上一级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的吸金额

12.投资人在每期投资结束后,利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每期投资结束后归还的本金利息)进行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对反复投资的数额应当作出说明。对负责从事行政管理财务会计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确定刑事责任范围。

13.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吸金额时,应当重点审查运用以下证据:(1涉案主体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2)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3)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 机支付记录;(4)资金凭证书面合同等书证。仅凭投资人报案数据不能认定金额。

(二)集资诈骗行为认定

1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对此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3)对资金使用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5)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情形

15.对于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案件中,不同层级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犯罪目的发生转化或者犯罪目的明显不同的,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分别认定

1)注意区分犯罪目的发生转变的时间节点犯罪嫌疑人在初始阶段仅具有非法公众存款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发生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公众存款的,这一时间节点之后的行为应当认定集资诈骗罪,此前的行为应当认定非法公众存款罪。

(2)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的差异。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层级职责分工获取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目的也存在不同。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分别认定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公众存款罪。

16.证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重点运用以下客观证据

1)与实施集资诈骗整体行为模式相关的证据:投资合同宣传资料培训内容等;

(2)与资金使用相关的证据资金往来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资金使用成本(包括利息和佣金等)资金决策使用过程资金主要用途财产转移情况等;

(3)与归还能力相关的证据:吸资金所投资项目内容投资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归还本息资金的主要来源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虚构业绩等虚假宣传行为等;

(4)其他涉及欺诈等方面的证据:虚构融资项目进行宣传隐瞒资金实际用途隐匿销毁账簿;等等。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鉴定时,部门可以根据查证犯罪事实的需要提出重点鉴定的项目,保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待证的构成要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17.集资诈骗的数额,应当以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犯罪嫌疑人为吸公众资金制造还本付息的假象,在诈骗同时对部分投资人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的金额以案发时实际未兑付的金额计算案发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集资款项的,不能从集资诈骗的金额中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认定

18.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络支付业务。无证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19.在具体时,要深入剖析相关行为是否具备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特征,准确区分支付工具的正常商业流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区分单用途预付卡与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充分考虑具体行为地下钱庄等同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方面的相当性以及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严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标准。

依法认定单位犯罪及其责任人员

20.涉互联金融犯罪案件多以单位形式组织实施,所涉单位数量众多层级复杂,其中还包括大量分支机构和关联单位,集团化特征明显。有的涉互联金融犯罪案件中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既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又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既有受总公司直接领导的,又有受总公司的下属单位领导的。公安机关立案法不一,有的对单位立案,有的不对单位立案,有的被立案的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的仅对最上层的单位立案而不对分支机构立案。对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从能够全面揭示犯罪行为基本特征全面覆盖犯罪活动准确界定区分各层级人员的地位作用有利于有力指控犯罪有利于追缴违法所得等方面依法具体把握,确定是否以单位犯罪追究

21.涉互联金融犯罪所涉罪名中,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以单位犯罪追究

1)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

(2)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3)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益亦归单位所有。但是,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对参与涉互联金融犯罪,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1)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并支配,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上级单位所有并支配的,不能对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应当对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23.分支机构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该分支机构相关涉案人员应当作为该分支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仅将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该分支机构相关涉案人员可以作为该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4.对符合追诉条件的分支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其所属单位,公安机关均没有作为犯罪嫌疑单位移送审查起诉,仅将其所属单位的上级单位作为犯罪嫌疑单位移送审查起诉的,对相关分支机构涉案人员可以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有证据证明立案的上级单位(比如总公司在业务财务人事等方面对下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实际控制,下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涉案人员可以作为被移送审查起诉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证明实际控制关系时,应当运用公司决策管理考核等相关文件,OA 系统等电子数据,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对不同地区同一单位的分支机构涉案人员起诉时,证明实际控制关系的证据体系证明标准应基本一致。

(2)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立案的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对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当补充起诉,下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已不具备补充起诉条件的,可以将下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涉案犯罪嫌疑人直接起诉

综合运用定罪量刑情节

25.在区域互联金融犯罪案件时,在追诉标准追诉范围以及量刑建议等方面应当注意统一平衡。对于同一单位在多个地区分别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应当保持基本一致。分支机构所涉犯罪嫌疑人与上级单位主要犯罪嫌疑人之间应当保持适度平衡防止出现责任轻重倒挂的现象

26.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涉互联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存在明显差别的,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对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发挥主要作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认定为全案的主犯其他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

27.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的实际损失互联金融犯罪案件特别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工作。在决定是否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时,要重视对是否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等情节的考察。分支机构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真诚认罪悔罪的,应当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其中,对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没违法所得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

证据审查与运用

28.涉互联金融犯罪案件证据种类复杂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各地,审查运用证据的难度大。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紧紧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集固定证据,加强证据审查运用,确保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29.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涉互联金融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围绕指控犯罪的需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集固定证据,必要时与公安机关共同会商,提出完善侦查思路侦查提纲的意见建议。加强对侦查取证合法性的监督,对应当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对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及时提出意见

30.电子数据在涉互联金融犯罪案件证据体系中地位要,对于指控证实相关犯罪事实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互联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的形式载体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对电子数据的勘验提取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处理不当会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问题的若干规定》(法发〔2016〕22 号),加强对电子数据提取程序和技术标准的审查,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云存储电子数据等新类型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审查时,要高度重视程序合法性数据完整性等问题,必要时主动征求相关领域专意见,在提取前会同公安机关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制定科学合法的提取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31.落实“三统两分”要求,健全证据交换共享机制,协调推进跨区域案件。对涉及主案犯罪嫌疑人证据,一般由主案侦机构负责集,其他地区提供协助。其他地区机构需要主案侦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向主案侦机构提出证据需求,由主案侦机构集并依法移送。无法移送证据原件的,应当在移送复制件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说明。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督促本地公安机关与其他地区公安机关证据交换共享相关工作。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直接向其他地区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积极协助。此外,各地检察机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对其他地区案件有重要作用的证据,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相应检察机关依法移送工作。

投资人合法权益保护

互联金融犯罪案件投资人诉求复杂多样,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过程中要坚持刑事追诉和权益保护并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保证互联金融活动中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追赃挽损等工作贯穿到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加强与本院控申部门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涉案动态信息,认真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周密制定处置预案,并落实责任到位,避免因部门之间衔接不畅处置不当造成工作被动。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逐级上报高检院。

随着互联金融的发展,涉互联金融犯罪中的新情况问题还将不断出现,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按照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各地实际,依法互联金融犯罪案件;在案件的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努力提高互联金融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为促进互联金融规范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在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的,要及时层报高检院公诉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厅

2017 年6 月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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