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松律师主页
王青松律师王青松律师
150-3178-3338
留言咨询
王青松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王青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4
浏览量:10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提供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提供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原告起诉提供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人民法院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申请予以查。 


以上内容由王青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青松律师咨询。
王青松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260好评数1
河北省河间市曙光路市政府、法院对面 河间市京南律师事务所
150-3178-333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青松
  • 执业律所:
    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9*********83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0-3178-3338
  • 地  址:
    河北省河间市曙光路市政府、法院对面 河间市京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