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艳红律师亲办案例
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还能获得工商保险赔偿吗?
来源:郑艳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3
浏览量:820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28日耿某驾驶轿车与驾驶电动车的董某发生事故,致董某受伤。该事故交警认定,耿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某要求耿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董某全部诉讼请求

董某和徐州市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该次事故发生在董某送货途中,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九级伤残。后董某以徐州市某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徐州市某公司支付医疗费鉴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后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定书

审判要览】

一审法院判决:徐州市某公司支付董某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

1徐州市某公司与董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董某被认定工伤九级伤残。该公司没有给董某工伤保险,故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费用。董某因事故比例导致未得到侵权赔偿医疗费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2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工伤一次性待遇及停工留薪工资并不在应扣除的项目中,不属于不能兼得的实际发生费用。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三款:1>

职工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机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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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艳红
  • 执业律所: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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